根据《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等规定,常规情况下的检查周期为:
竣工验收1年后:必须进行首次全面检查。
正常使用期:此后每5年进行一次常规检查。
结构粘结装配幕墙:交付使用满10年时,需对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结性能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检查一次。
拉杆或拉索幕墙:竣工后每3年检查一次。
当幕墙处于以下状态时,检查频率会显著提高:
需要注意的是,“定期检查”与“安全性鉴定”是两回事,后者要求更严格。在以下情况下,业主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面板、连接构件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
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造成损坏。
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
定期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若设计文件未载明检测时限,原则上自竣工验收后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总的来说,对于大多数正常使用的玻璃幕墙,“1年首检,之后每5年一检” 是最基本的周期要求。但作为检测单位,在向客户解释时,务必根据其幕墙的具体类型和使用年限,确认是否适用更短的检查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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