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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抗震鉴定

来源:房屋安全鉴定网点击: 发布时间:2022-10-25 17:27:53

房屋的抗震鉴定

  房屋抗震鉴定是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旋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建筑进行抗震鉴定的目的是为了在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以后,并进行抗震加固或采取其它抗震减灾措麓,使现有建筑在遭遇到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一般不致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生产设备,经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对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1)原始资料搜集。收集并审阅原设计图和竣工图,以及工程地质报告、历次加固和改造设计图、事故处理报告,竣工验收文件和检查观测记录等。

  (2)现状调查。应调查原始资料与现状相符合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并注意有关的非抗震问题。

  (3)综合抗震能力分析。应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的方法,综合考虑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的确定。

  (4)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应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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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检查的重点项目和要求可不同,鉴定方法也可不同。对于建筑的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来说,应着重检查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和部件,并检查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部位,对难以加固的一般部位可适当降低鉴定要求。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可采取相应的鉴定要求。

对建筑的抗震鉴定可通过逐级方法进行,分为以宏观控制、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的第一级鉴定,以及以抗震验算为主考虑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的第二级鉴定。符合第一级鉴定各项要求的建筑即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一般情况下.应进行第二级鉴定,明显不符合时可采取加固或相应措旋。对现有建筑的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宜包括下列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1)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超过鉴定标准章程规定的最大值时宜专门研究。

  2)建筑的平面、立面、质量、刚度和培  墙体等抗侧力构件在平面内的分布明显不对称时应考虑地震扭转效应的不利影响;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应提高其薄弱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结构体系应注意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可能性,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4)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配筋等明显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构造要求。

5)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使结构有较好的整体性,装配式厂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

6)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连接,位于出入口及临街处,其构造要求应适当提高。

7)结构材料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规范中所规定的最低要求。

8)当建筑建造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要求。

同时,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地段场地、地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做下列调整:6~7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鉴定;8~9度且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时,应考虑地震影响的增大,并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宜考虑局部地形导致地震影响的增大;在河岸或海边的乙类建筑,当液化层面向河心或海边倾斜时,应考虑液化后土体滑动与开裂的危险;i类场地上乙、丙类建筑的构造要求,7~9度时可降低一度,iv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可适当提高鉴定要求;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适当降低上部结构的房屋抗震鉴定要求;建筑群中相邻建筑间距很小时,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赇求。